哈铁检察分院检务督察通报
时间:2021-11-30
来源:哈铁分院宣教处
编辑:吴小月
录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
审核:吴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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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运输检察院:
按照省院工作考核项点和省院检务督察部关于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对执法办案监督的工作要求,经分院党组决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齐波带队,抽调主要业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案件督察(评查)组,深入到四个基层院,从实体、程序等方面,对 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受理且办结的案件以及2019年5月31日之前受理但2019年度督察(评查)时未办结的案件,开展案件质量专项督察(评查)工作。现将督察(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察(评查)基本情况
此次案件质量专项督察(评查)主要以刑事检察类案件为主,共抽查案件52件,其中哈尔滨铁检院19件,齐齐哈尔铁检院17件,牡丹江铁检院11件,佳木斯铁检院15件。在督察(评查)过程中,上述案件总体看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文书制作较为规范;基本要素齐备,卷宗装订整齐。
二、督察(评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各院案件质量较好,办案瑕疵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案件仍存在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文书内容有误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胡进、高余贩卖、运输毒品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起止日期计算有误;
肖庆喜盗窃案,审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与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不相符;
伊长江诈骗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案件具体适用程序内容。
齐齐哈尔铁检院办理的戴廷柱倒卖车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审查起诉期限起止日期计算有误。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邹玉财重大责任事故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中的起止时间计算有误,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起算日期计算有误。
(二)卷内文书缺失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胡进、高余贩卖、运输毒品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
唐顺波贩卖毒品案缺少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
齐齐哈尔铁检院办理的戴廷柱倒卖车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经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未制作《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朱洪波故意伤害案,缺少第二次补充侦查决定书及补充侦查提纲;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缺少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
姚洪哲诈骗案,无取保候审决定的回执。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柴运江危险驾驶案,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缺少补查报告导致无法计算退查重报日期,且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未制作《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邹玉财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无法确定退查重报的日期;
刘希双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起诉决定书、说理书送达公安机关时,无送达回证;
(三)审查证据不认真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刘志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张茂龙故意毁坏财物案、孙忠良盗窃案,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未捺手印;
王长成故意伤害案,卷内缺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书以及补充证据材料复印件、案件审查报告没有对王长成认罪认罚情况进行说明。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杨建光猥亵儿童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笔录中,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且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如审查报告内容无发、破案经过等,讯问提纲过于简单。
(四)文书内容缺失或文书制作不规范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唐顺波贩卖毒品案提讯提解证内容填写不全;王淑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未填写提审时间和人员。
齐齐哈尔铁检院办理的戴廷柱倒卖车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无公章;金秀根、任敬石贩卖、运输毒品案,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无签字和盖章;
闫立铭盗窃案、郭长宝盗窃案、朱洪波故意伤害案、李跃妨害公务案、于平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回执)无公章;
闫立铭盗窃案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回执)未盖执行机关公章;郭长宝盗窃案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回执)空白;仲晓东妨害公务案、孙长龙、韩晓溪倒卖车票案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回执)未入卷;于平故意伤害案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未捺手印且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回 执)空白;
闫立铭盗窃案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项用犯罪嫌疑人姓名代替犯罪事实,郭长宝盗窃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值班律师签字,张新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写明犯罪事实,吕志全盗窃案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写构成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
闫立铭盗窃案、赵凤兰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祁景军倒卖车票案、于平故意伤害案、孙长龙倒卖车票案送达回证内容缺失,无收件人签字、无院印、未填写收到时间、送达人和签发人等;
赵凤兰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讯问笔录只有一名讯问人员签字,祁景军倒卖车票案讯问笔录无讯问人签字,于平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询问笔录无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
赵凤兰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孙长龙倒卖车票案,廉洁自律卡空白;
朱洪波故意伤害案、祁景军倒卖车票案,传唤证、传唤通知书无签字、捺印,也未说明理由;
朱洪波故意伤害案、张新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金秀根、任敬石贩卖、运输毒品案,出庭笔录未签字;
李跃妨害公务案询问通知书系统外用印且无证人捺印;
祁景军倒卖车票案,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无宣告人签字,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无宣告人签字,不起诉决定书宣读笔录无宣读人、记录人、其他在场人员的签字;
吕志全盗窃案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回执)无执行机关公章、无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回执);
于平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无被告知人签字。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邹玉财重大责任事故案讯问笔录签字不规范且笔录第一页嫌疑人未签字捺印,且该案的审查报告制作不规范,如第二次退补后重报日期写为6月30日,实际日期为6月17日,审查报告中嫌疑人有两人(邹玉财、王林林),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只有邹玉财一人,未对 王林林的涉案情况进行分析论证;
刘希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遗漏职业信息。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院、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明确执法标准,切实提高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推动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的稳步提升,把规范执法、公正办案化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真正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二)落实办案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各层级要切实承责、负责、担责,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办案权力界限和责任,各部门和办案人要养成规范办案的好习惯,做到边办案边自查,边结案边装卷,建立案件评查常态化机制,把自查核查覆盖执法办案全过程,全方位审查案件办理情况,明确责任对象,督促整改落实,促进案件质量全面提升,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检察业务。各院、各部门要突出办案责任心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政治担当,促进检察官切实履行司法责任,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案件督察(评查)制度、措施,加大自身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办案规范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检察业务工作整体水平。
对于此次专项督察(评查)出问题的案件,各基层院接到案件质量督察(评查)通报后,要立即整改,形成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分院检察督察部。
(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
铁路运输分院
2021年8月12日
按照省院工作考核项点和省院检务督察部关于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对执法办案监督的工作要求,经分院党组决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齐波带队,抽调主要业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案件督察(评查)组,深入到四个基层院,从实体、程序等方面,对 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受理且办结的案件以及2019年5月31日之前受理但2019年度督察(评查)时未办结的案件,开展案件质量专项督察(评查)工作。现将督察(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察(评查)基本情况
此次案件质量专项督察(评查)主要以刑事检察类案件为主,共抽查案件52件,其中哈尔滨铁检院19件,齐齐哈尔铁检院17件,牡丹江铁检院11件,佳木斯铁检院15件。在督察(评查)过程中,上述案件总体看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文书制作较为规范;基本要素齐备,卷宗装订整齐。
二、督察(评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各院案件质量较好,办案瑕疵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案件仍存在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文书内容有误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胡进、高余贩卖、运输毒品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起止日期计算有误;
肖庆喜盗窃案,审查报告中的量刑建议与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不相符;
伊长江诈骗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案件具体适用程序内容。
齐齐哈尔铁检院办理的戴廷柱倒卖车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审查起诉期限起止日期计算有误。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邹玉财重大责任事故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中的起止时间计算有误,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起算日期计算有误。
(二)卷内文书缺失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胡进、高余贩卖、运输毒品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
唐顺波贩卖毒品案缺少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
齐齐哈尔铁检院办理的戴廷柱倒卖车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经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未制作《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朱洪波故意伤害案,缺少第二次补充侦查决定书及补充侦查提纲;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缺少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
姚洪哲诈骗案,无取保候审决定的回执。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柴运江危险驾驶案,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缺少补查报告导致无法计算退查重报日期,且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未制作《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邹玉财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无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无法确定退查重报的日期;
刘希双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起诉决定书、说理书送达公安机关时,无送达回证;
(三)审查证据不认真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刘志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张茂龙故意毁坏财物案、孙忠良盗窃案,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未捺手印;
王长成故意伤害案,卷内缺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书以及补充证据材料复印件、案件审查报告没有对王长成认罪认罚情况进行说明。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杨建光猥亵儿童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笔录中,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且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如审查报告内容无发、破案经过等,讯问提纲过于简单。
(四)文书内容缺失或文书制作不规范
哈尔滨铁检院办理的唐顺波贩卖毒品案提讯提解证内容填写不全;王淑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未填写提审时间和人员。
齐齐哈尔铁检院办理的戴廷柱倒卖车票、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无公章;金秀根、任敬石贩卖、运输毒品案,随案移送赃款物品清单无签字和盖章;
闫立铭盗窃案、郭长宝盗窃案、朱洪波故意伤害案、李跃妨害公务案、于平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回执)无公章;
闫立铭盗窃案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回执)未盖执行机关公章;郭长宝盗窃案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回执)空白;仲晓东妨害公务案、孙长龙、韩晓溪倒卖车票案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回执)未入卷;于平故意伤害案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未捺手印且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回 执)空白;
闫立铭盗窃案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项用犯罪嫌疑人姓名代替犯罪事实,郭长宝盗窃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值班律师签字,张新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写明犯罪事实,吕志全盗窃案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写构成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
闫立铭盗窃案、赵凤兰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祁景军倒卖车票案、于平故意伤害案、孙长龙倒卖车票案送达回证内容缺失,无收件人签字、无院印、未填写收到时间、送达人和签发人等;
赵凤兰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讯问笔录只有一名讯问人员签字,祁景军倒卖车票案讯问笔录无讯问人签字,于平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询问笔录无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
赵凤兰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孙长龙倒卖车票案,廉洁自律卡空白;
朱洪波故意伤害案、祁景军倒卖车票案,传唤证、传唤通知书无签字、捺印,也未说明理由;
朱洪波故意伤害案、张新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金秀根、任敬石贩卖、运输毒品案,出庭笔录未签字;
李跃妨害公务案询问通知书系统外用印且无证人捺印;
祁景军倒卖车票案,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无宣告人签字,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无宣告人签字,不起诉决定书宣读笔录无宣读人、记录人、其他在场人员的签字;
吕志全盗窃案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回执)无执行机关公章、无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回执);
于平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无被告知人签字。
牡丹江铁检院办理的邹玉财重大责任事故案讯问笔录签字不规范且笔录第一页嫌疑人未签字捺印,且该案的审查报告制作不规范,如第二次退补后重报日期写为6月30日,实际日期为6月17日,审查报告中嫌疑人有两人(邹玉财、王林林),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只有邹玉财一人,未对 王林林的涉案情况进行分析论证;
刘希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遗漏职业信息。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院、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明确执法标准,切实提高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推动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的稳步提升,把规范执法、公正办案化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真正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二)落实办案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各层级要切实承责、负责、担责,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办案权力界限和责任,各部门和办案人要养成规范办案的好习惯,做到边办案边自查,边结案边装卷,建立案件评查常态化机制,把自查核查覆盖执法办案全过程,全方位审查案件办理情况,明确责任对象,督促整改落实,促进案件质量全面提升,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检察业务。各院、各部门要突出办案责任心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政治担当,促进检察官切实履行司法责任,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案件督察(评查)制度、措施,加大自身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办案规范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检察业务工作整体水平。
对于此次专项督察(评查)出问题的案件,各基层院接到案件质量督察(评查)通报后,要立即整改,形成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分院检察督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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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
铁路运输分院
2021年8月12日